天津标准网络营销分类代码主要参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天津市地方性行业规范。网络营销作为现代服务业的核心领域,其官方分类代码以“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大类为基础,结合市场营销细分功能进行代码归集。

| 分类层级 | 代码 | 对应业务范围 |
|---|---|---|
| 大类 | 64 |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 中类 | 641 | 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 |
| 中类 | 642 | 互联网信息服务 |
| 中类 | 643 | 互联网平台服务 |
| 小类 | 6421 | 搜索引擎服务 |
| 小类 | 6422 | 信息内容分发与推广服务(含SEM/SEO) |
| 小类 | 6431 | 电商平台运营服务 |
天津市结合区域数字经济政策,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自贸试验区增设如下扩展代码:
| 扩展代码 | 适用场景 | 政策依据 |
|---|---|---|
| 6490-TJ01 | 跨境数字营销服务 | 《天津自贸区数字贸易条例》 |
| 6423-TJ | 社交媒体营销代理 | 《天津市新兴产业统计标准》 |
1. 企业注册填报:天津企业开展网络营销业务时,需在工商登记中明确“6420互联网信息服务”为主营代码。
2. 税收分类编码:增值税开票对应“304030301”(信息技术服务)或“3040404”(广告服务)。
3. 统计申报:纳入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目录(代码:04-互联网营销服务)。
依据《天津市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网络营销企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满足代码6422或6490-TJ01备案)。重点支持方向包括:
注:2023年天津新增“数字营销服务能力等级认证”(TJ-DMSC认证),企业需通过天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行业代码后方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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