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专门用于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政法规,旨在调整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促进软件产业发展。

该条例最初于1991年6月4日发布,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后经2001年12月20日和2013年1月30日两次修订,现行版本为2013年修订版,以适应技术发展和国际条约要求。
条例的核心内容包括软件著作权的归属,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除非另有约定;权利内容涵盖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翻译权等,为著作权人提供全面保护。
保护期限方面,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若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则不再保护。
条例明确侵权行为,如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出租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软件,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行政责任(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刑事责任(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此外,条例还涉及软件登记制度,鼓励著作权人自愿登记以作为初步权属证明;同时,为平衡公共利益,设置了合理使用条款,允许为学习、研究等目的少量复制软件,但不影响正常使用。
总的来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中国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法律框架,它通过强化著作权保护,激励创新,并推动信息技术领域的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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