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山东省的智能化网络营销活动,提高网络营销的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规定:
一、定义和范围
1. 智能化网络营销是指利用互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和推广活动。
2. 本规定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从事智能化网络营销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二、智能化网络营销的基本要求
1. 智能化网络营销应当依法合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
2. 智能化网络营销应当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真实、准确地向消费者展示产品和服务的特点和优势。
3. 智能化网络营销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行为。
4. 智能化网络营销应当遵守网络安全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和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三、智能化网络营销的行为规范
1. 从事智能化网络营销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合法经营。
2. 智能化网络营销活动的主体应当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3. 智能化网络营销活动的主体应当使用真实有效的企业和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推广和销售,不得冒用他人身份。
4. 智能化网络营销活动的主体应当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和不实宣传。
5. 智能化网络营销活动的主体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未经许可收集、使用和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6. 智能化网络营销活动的主体应当依法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和服务信息,不得虚假标注、虚假宣传。
7. 智能化网络营销活动的主体应当遵守山东省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不得从事违法、不良竞争等行为。
四、监督和处罚
1. 智能化网络营销活动的主体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自查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 发现智能化网络营销活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3.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警示教育、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4. 智能化网络营销活动的主体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五、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规定由山东省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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